可直接到本报公告部办理,也可以通过传真、邮寄、微信、QQ信箱等方式将需刊发的公告文稿发送到本报公告部,并将公告费通过转账等其它方式交到本报。
营口市熊岳给排水设备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市熊岳给排水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海生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2012)营西民二初13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海生,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营西执字第5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王海生★,并责令营口市熊岳给排水设备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w66旗舰厅。
盖州市紫祥鞋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盖州市紫祥鞋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海生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2012) 营西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海生,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营西执字第5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王海生★,并责令盖州市紫祥鞋料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岳丽杰: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根据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4执恢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岳丽杰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取意街17-4号24门(建筑面积29.20m2新档案号6-2-0268489)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号N060014301)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袁光玲:申请执行人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辽0624执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4)辽0624执1106号执行裁定书之一。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我院决定扣划你于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支行处1000万股金支付协议款收益共计370万元整。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文稿建议采用打印稿★,如手写文稿要用楷体,字迹清晰,同时注明来稿人的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
刘: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辽0191执5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现将被执行人刘名下位于法库县吉祥街道团结街2号5-5-1天阔嘉园房屋的不动产证[不动产证号★:辽(2021)法库县不动产权第0005399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营口天裕生态农业实业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天裕生态农业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海生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2012) 营西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海生,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营西执字第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王海生,并责令营口天裕生态农业实业公司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石桥市鸿塬硼砂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大石桥市鸿塬硼砂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海生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2010)营西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海生★,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营西执字第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王海生,并责令大石桥市鸿塬硼砂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石桥市第二织布厂★、杨国太: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大石桥市第二织布厂、杨国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海生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2014) 营西民二初字第138 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海生,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营西执字第5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王海生,并责令大石桥市第二织布厂★、杨国太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营口飞龙制药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飞龙制药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海生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2010)营西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海生★,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营西执字第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王海生,并责令营口飞龙制药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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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4年10月18日在辽宁法治报 02版刊登的张凤龙★、段玲玲★、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作废公告中内容有误,需把★“(2024)辽0102执恢466号”更改为★“(2024)辽0102执4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