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
在政策支持层面,《办法》明确,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助企纾困、稳岗扩岗、服务实体经济。
财政部2月21日消息★,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结合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办法》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宏观经济形势、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等因素,合理研究确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规模,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管控情况等绩效考核目标,更好发挥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促进稳岗扩岗,积极服务县域特色产业★,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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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要求方面★,《办法》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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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